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国家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在原集体企业的投资,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经双方协商,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企业一次或者分期还本付息;
(二)比照银行贷款利率由企业缴纳资产占用费;
(三)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职工购买。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股,包括个人认购股、量化股及其增值积累,五年内不能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特殊情况,职工个人持有的股份要求退股的,必须在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个人股、社会法人股可以转让、继承、馈赠。转让股份,本企业股东或者职工有优先购买权,也可由企业负责收购。股东离开本企业的,经本人和企业协商同意,也可将其个人股份改为企业有偿使用资金,缴纳资产占用费。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向股东签发股权证书,股权证书不得上市交易。
第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凡承认并遵守企业章程,持有企业股权者为企业股东。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议事和表决权;
(二)依照本办法和企业章程规定对个人股权行使所有权、转让权、继承权、馈赠权以及购买其他股份权。
(三)按股分红权、股本金增值权;
(四)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建议权;
(五)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违章、违纪、违法侵权行为的监督权;
(六)有了解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提出质询权;
(七)企业终止后,依法分享企业剩余财产权;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企业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承担企业的亏损及债务;
(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