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报告;
(2)企业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4)资产评估证明、产权证明及验资报告;
(5)入股人员名单及股金缴纳情况;
(6)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八条 组建或改组股份合作制企业需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审核;审核同意后应在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或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二)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份总额、各类股份总数及其权益;
(四)股权设置、股金来源、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办法;
(七)企业组织领导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职权;
(九)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企业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终止,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终止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根据财产权属和股金来源,设置下列股份:
(一)职工个人股。指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及集体自我积累量化到职工个人的股份;
(二)集体股。指原企业累年减免税金、税前还贷应税部分以及企业从社会得到无偿支援和捐赠资金所形成的公共积累及企业历年积累未被量化部分;
(三)法人股。指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参股形式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将集体积累按照职工个人工龄长短、技术高低、贡献大小量化实化到职工个人;
在允许量化资产范围内,是全部量化还是部分量化,由企业自定。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原企业累年减免税金、税前还贷应税部分以及从社会得到的无偿支援、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和捐赠资金等所形成的公共积累,不得量化给职工个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折成集体股,也可不折股。折股的,按股分红;不折股的,提取资产占用费,扩大集体积累。资产占用费在税后利润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