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阿府办发〔2007〕76号 2007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州本级行政事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州驻外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略)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等级标准乘坐飞机。
(三)副州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位。
第七条 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在未实行定点住宿前及实行定点住宿后未覆盖地区,按以下限额标准内报销。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标准限额内凭有效票据报销,实际住宿费不足限额标准的差额部分不计发给个人,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但下列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