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州级机关召开的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文印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擅自发放奖金、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除房租费外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略)
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房租费按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执行。在定点饭店未公布前或按会议审批程序批准,在非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会议费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使用。
会议召开地点的与会代表原则上不安排食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印刷、会议室租金等支出。参加州级机关召开的会议,没有固定收入的与会人员,召开会议的单位除负担途中交通费外,并按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同时发给误工补贴每人每天25元。所发生费用会议承办单位在会议费的其他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会议经费管理
一、二类会议由州财政安排专项预算。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在年度会议包干经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 会议费报销及支付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会议费中的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财政不得办理支付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原《
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阿州财行〔200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