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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2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9日)废止(原因:与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5日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第63号令修改、2001年3月2日省政府第105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 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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