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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金15000元,二等奖奖金8000元,三等奖奖金4000元,四等奖奖金2000元。

  阿坝州杰出贡献奖奖金金额为10万元;对经济效益特别巨大的,奖励金额还可上调。其额度由州杰出贡献奖评委会确定,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州级各业务主管部门;

  (三)经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它单位。

  阿坝州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由三名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专家应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阿坝州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评审工作。

  评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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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挂靠各州级行政部门。专业评审组人员由各挂靠行政部门提出,报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行业科技申报项目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州评选、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参评科技成果和人员进行评审认定,作出获奖人选或奖励等级的评定。

  第十七条 经州评选、评审委员会终评的获奖人员及项目,分别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州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为30天。

  第十八条 对征得的异议,由州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州评审、评选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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