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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5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州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1日)废止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年8月5日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速我州的经济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阿坝州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评选范围和奖励

  第五条 阿坝州人民政府设立阿坝州科学技术奖。阿坝州科学技术奖分为阿坝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

  州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按其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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