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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

  基本菜田被依法占用后,应当按照不少于被占用基本菜田面积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发新菜田。
  第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的基本菜田,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继续作为基本菜田。
  第十九条 征收基本菜田的,必须依法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制定不同等级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要上缴市财政,作为扶持基本菜田建设预算资金来源。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在基本菜田内或者周边地带施工的建设单位,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
  因施工导致基本菜田的种植条件恶化或者影响基础设施发挥正常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给予补偿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基本菜田的需要确定基本菜田防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在基本菜田防护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有可能污染基本菜田的工程项目。已建工程项目对基本菜田构成污染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关闭,并依法向蔬菜生产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蔬菜生产者应当施用经过发酵无害化处理的农家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基本菜田造成污染。
  蔬菜生产者不得使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污水灌溉基本菜田,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泥或者垃圾用作基本菜田的生产肥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菜田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坏基本菜田基础设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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