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投入,完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已出台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投入。建立市、县(区)两级财政对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制度。根据川委发〔2005〕2号、川府发〔2007〕33号、巴委发〔2005〕23号文件的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分别按每年人均5元的标准补助公共卫生经费。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医疗卫生设备、设施,核定安排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对人员业务培训和房屋修缮给予适当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员数和国家有关规定,其离退休金和补贴项目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七)明确职责,夯实基础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以县(区)政府投入为主,市政府予以适当补助。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分期、分批改造建设规划,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由县(区)政府与相关街道或乡(镇)政府无偿提供。应立足现有基础,通过改造、置换、购买等形式,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匮乏问题,力争在2~3年内,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面积、质量和布局有根本改观。市发改委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引导资金,对困难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城市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时,市、县(区)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标准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坚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八)落实政策,实施救助
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含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按规定支付、赔付和补助。
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期间,需要转统筹地区内上级医院治疗的,起付金只扣一次,按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起付标准执行;上级医院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院的,不再收取起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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