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政府召开的与驻外办事机构有关的重要会议应通知驻外办事机构参加或列席,市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驻外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
五、强化财务监督
(一)驻外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相应的财务规则及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每月7日前向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财务会计月报表,每年年终报送年终决算报表。市政府办公室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驻外办事机构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二)驻成都、重庆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由市财政局委派或指派,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重大财务开支应报请市政府研究。
(三)驻外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所有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驻外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驻外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的土地、房屋、车辆、设备等大型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租赁、出售、转让、赠送、联营等项目的处理,需专题报送市财政局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资产的购置、修缮、损耗、报废,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严禁利用驻外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的财产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用驻外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或以驻外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名义为各种经营活动担保和抵押,不准以驻外办事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六)驻外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的现有债权债务必须做到责任明确,限期清算。
六、逗硬工作考核
(一)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做到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