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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二)驻外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设机构,必须报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转报市编委审批。驻外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要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登记后,具备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经费渠道实行财政核定收支、定额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新成立的驻成都、重庆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经费渠道实行核定收支、经费自筹的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同时将部分经营收入定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局、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驻外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经营收入入库情况进行监管。

  三、严格人事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驻外办事机构主任离任时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驻外办事机构科级干部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法人代表的任免,由驻外办事机构提名,市政府办公室考察,秘书长主任会议研究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现有人员中原具备干部身份调入的工作人员和现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人员,划入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使用定额定项补助事业编制,报请省人事厅审批依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将原成都、重庆办事处其他人员分别划入成都、重庆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其身份不变,使用经费自筹事业编制,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进行管理;从市级党政群机关派驻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保留其原身份和供给关系不变。

  (三)驻成都、重庆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的在编人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聘任制,实行“人员只减不增”的管理办法,现有在编人员因调出、退休、辞职辞退、死亡等因素自然减员,相应核销原使用的编制数额。

  (四)驻外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在编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及补助严格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完善工作制度

  (一)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驻外办事机构应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程序,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重要工作需经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驻外办事机构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主任每半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工作,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办公室作述职报告。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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