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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7]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巴中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条 行政机关是否自行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越权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行政机关是否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行政许可的受理是否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申请书格式文本中有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没有在办公场所公示。

  (三)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告之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没有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没有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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