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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范围
  本次主要理顺市级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占有、使用的国有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资产的产权关系。
  (一)土地。全部用途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和主要服务于办公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绿化用地、通道、运动场等)用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住宅和经营综合用地,按宗地征用面积剔除已处置土地(包括职工住宅、商业用房等)占用面积,其余土地(包括办公用房、车道和绿化带等公用区域、经营性资产等)全部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空闲地,且不应纳入相邻建筑物分摊的土地,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
  (二)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有住房、商业用房、地下室、车库和其他构筑物等,具体按产权证载明的内容或实际现状办理变更登记。
  对抵押或查封的资产(包括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登记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办公室审查确认办理或延期办理变更登记。
  四、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方式
  本次采取“单位申报、集中办理”的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进行变更登记。
  (一)单位申报。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填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产权变更登记表》(附件一)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产权变更登记表》(附件二),连同资产产权证书(没有产权证书的由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送市资产办。
  (二)集中办理。市财政、纪检监察、国土、房管等部门各抽调一人,组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资产办),对各单位报送的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审查和集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有关要求
  一是明确时间。2007年11月20日前,各单位完成申报工作;12月10日前全面完成资产产权变更登记任务。二是落实责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涉及财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等多个部门,政策性强,产权情况复杂,工作面宽量大,各职能部门要顾全大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严肃纪律。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申报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对违反规定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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