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通江县、南江县政府专职消防队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7]81号)
通江县、南江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7〕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5〕36号)以及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要求,结合巴中实际,现就认真做好通江县、南江县政府专职消防队移交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移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由于各县(区)高度重视,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但也存在发展滞后、力量薄弱、监督管理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执勤备战和灭火抢险能力的不断提高。通江县、南江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正确分析消防队伍建设和消防工作发展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加快我市政府专职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的要求,准确把握消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移交工作的具体事项
(一)移交时间
2007年10月25日前
(二)人员移交
1、原来由公安局民警担任的队长、指导员,本着自愿的原则选择是否留任;
2、其他队员进行一次技、体能考核,合格的继续留任,不合格的该分流的分流,该解聘的解聘。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领导,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妥善处理好分流或解聘人员的相关问题。
(三)车辆、器材装备移交
由当地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对自政府专职队成立以来由政府统一采购的车辆、器材装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由当地政府分管消防领导签字确认后,全部移交消防大队管理。
(四)营产、营具移交
由当地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对自政府专职队成立以来的所有营产、营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由当地政府分管消防领导签字确认后,全部移交消防大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