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级机关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7]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级机关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市级机关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好市级机关用地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机关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7]33号)精神,结合我市市级机关用地管理工作现状,提出我市市级机关用地管理工作意见。
一、市级机关单位用地实行归口管理
参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川委发[2004]3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精神,市级机关单位的用地管理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在土地使用权处置报批时须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按程序申报,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进行产权登记。其管理范围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的事业单位和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按有关规定应纳入市级单位用地管理的巴中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单位建设用地规划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巴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市级机关实际,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市级机关单位建设用地规划。市级机关利用划拨土地规划建设各项设施的,需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其中涉及改变用途的,应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市级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及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时需占用市级机关单位用地时,应征得市级机关单位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