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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7]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07]38号)的有关要求,为确保全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努力完成化债目标,现就做好化债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启动化债工作

  截止2005年底,全市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达10.08亿元。这些债务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运转,损害了政府形象。为此,省政府建立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激励机制,出台了先化解后奖励的资金补助政策。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需要,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基层政府形象的需要,各县(区)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尽快启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

  二、明确化债目标

  从2007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化解全市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分年化债目标为: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别完成化解锁定债务余额的30%、40%、30%的任务,个别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加快化债进度,提前完成化债目标。

  三、认真开展化债核实工作

  (一)严格界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范围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普九”债务是指截止2005年12月31日,除市政府所在的市辖区的街道以外的小学和初中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在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学生生活服务用房、活动场所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余额(不包括引资建设学生公寓和住房制度改革后除教师周转住房外的教师宿舍修建等形成的债务)。

  (二)按规定清理核实“普九”债务

  各县(区)要以“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内截止2005年12月31日的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数据为基础,认真开展清理核实工作,凡学校欠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债务由各地进行认真排查清核,经债权方和债务方协商认定后对此类债务原则上予以豁免,不作为化债基数。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县(区)债务基数、债务化解等情况进行复查,挤掉水份,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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