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试行办法
(杭劳社医[2008]5号)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妥善解决部分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就医困难问题,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以下简称医保家庭病床)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具备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符合住院条件,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根据医疗需要而在其家庭设立的病床。
二、医保家庭病床的申请
(一)建床机构的确定
具备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医保家庭病床,并就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具体问题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家庭病床服务协议,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建床机构)。
(二)建床申请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建立医保家庭病床:
1、脑血管意外,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
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
3、恶性肿瘤晚期者;
4、长期卧床不起或8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者。
(三)建床申请的程序符合医保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由建床机构家庭病床责任医师填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建床登记表》,加盖建床机构公章后,附参保人员证历本、市民(医保)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建床登记手续。
三、医保家庭病床的费用结算和管理
(一)医保家庭病床每一建床周期一般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治疗的,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但每一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
(二)建床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分担,并不设起付标准,该类病人年度内最高限额包括家庭病床医疗费、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三)建床机构为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外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当事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意见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患者有权拒付该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