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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一般事故除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调查有特殊规定外,由县级政府授权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监察局、公安局、工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组长由县级政府指定或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调查组副组长。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0万元的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但调查处理结果要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对于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市级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是当次事故调查的组织机构,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和组织。事故调查组以同级人民政府调查组的名义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所有人员应当服从调查组统一分工和安排,在事故调查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与事故责任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调查组成员单位不得以“独立办案”为由,先入为主立案调查。
  事故调查组履行的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具有调查组负责人及成员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的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理意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监察局提出。对负有行政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处理意见由监察局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生产安全事故原因、责任划分、责任者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应将不同意见附在事故调查报告之后,报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审批决定。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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