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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以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县级监察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分别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是: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事故调查

  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按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较大事故除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调查有特殊规定外,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或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调查组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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