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巴府办发[2007]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国务院颁布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好《条例》,根据
监察部等三部(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通知》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等级认定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规定,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公安部门的110或119接到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警后,应当立即通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