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改造条件具备,项目配套资金基本落实,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排放的效果;
(四)省级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需通过省级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及专项资金申请表(含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章程(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3、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4、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方案;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算;6、建设进度初步安排;7、结论。);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项目建设已投入或已落实的资金凭证;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上报的项目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定后,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应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