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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重点主要包括:

  (一)节约降耗方面。重点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推广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项目。

  (二)环保产业方面。重点支持工业污染源防治、清洁生产等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废渣、废水(液)、废气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项目。

  (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和氢能等开发利用项目。

  (五)能源合同管理方面。重点支持发展前景广阔、推广价值较高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六)节能管理部门节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能源监测、审计等循环经济相关工作。

  (七)获得国家国债资金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10大重点节能工程、高耗能高污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以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重大示范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补助的方式。

  第七条 企业收到无偿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第八条 同一内容项目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严格遵守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节能政策、措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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