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重点主要包括:
(一)节约降耗方面。重点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推广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项目。
(二)环保产业方面。重点支持工业污染源防治、清洁生产等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废渣、废水(液)、废气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项目。
(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和氢能等开发利用项目。
(五)能源合同管理方面。重点支持发展前景广阔、推广价值较高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六)节能管理部门节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能源监测、审计等循环经济相关工作。
(七)获得国家国债资金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10大重点节能工程、高耗能高污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以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重大示范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补助的方式。
第七条 企业收到无偿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第八条 同一内容项目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严格遵守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节能政策、措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