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资源〔2007〕63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36号),规范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有关月度财务快报报送事宜请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办理,当地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6]480号)的规定,主动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财务快报工作的圆满完成。
附件:1、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专项资金申请表(含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能源节约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每年依本办法制定年度专项申报指南。
第二条 由省级工商发展资金预算安排的能源节约利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节能降耗,开展节约用水,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排放,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改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围绕节能降耗、减排增效、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