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宜府函〔2007〕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34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应服务“三农”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我市“三农”的信贷投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改革,落实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功能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的支农服务功能。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创新支农方式,财政要支持农业担保机构发展,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特别是农业发展银行要完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要在继续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开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加工企业短期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和其他涉农贷款等金融业务,认真履行好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功能。
(二)强化商业银行对农村的金融服务功能。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县及县以下机构在农村吸收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比例应逐年提高。农业银行要稳定和发展在农村的网点和业务,扩大在基层的覆盖面,要按照新的功能定位,把握好经营方向,认真搞好资源配置,在进一步提高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城镇化建设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的同时,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切实改善对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
(三)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特别是要加快自身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切实成为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约束机制强、财务上可持续发展,主要服务“三农”的新型农村社区商业金融机构。要把改革的成效集中体现在对“三农”的优质服务中,积极拓展支农服务领域,增加支农信贷投放,努力确保每年用于“三农”的贷款额度不低于其贷款总额的60%,切实承担起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兑现改革时承诺的扶持政策,帮助清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公职人员贷款,落实乡村债务,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支持农村信用社全面达到专项票据兑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