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评分、授信分离政策。SC6000生成的《农村居民信用报告》和《农村居民信用评分表》供农村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参考,农村居民的信用等级和相应的授信额度由农村金融机构根据各自的信贷管理政策自行确定。
七、评定信用乡镇和信用村
(一)“信用乡镇”由试点县人民银行县支行组织辖区内农村金融机构依据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统一编制的《农村信用体系-信用乡(镇)评价参考标准》进行评分,并将评分意见报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初审、县政府审定。对评定的“信用乡镇”,由县政府、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和宜宾银监分局联合授牌。
(二)“信用村”由试点县农村信用联社组织各乡镇农村信用社依据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统一编制的《农村信用体系-信用村评价参考标准》进行评分,并将评分意见报所在乡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初审、乡镇政府审定。对评定的“信用村”,由乡镇政府、人民银行县支行和县级农村金融机构联合授牌。
(三)条件成熟时,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宜宾银监分局在考核的基础上可建议市政府以县为单位授予“信用县”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县”等荣誉称号,并向上级推荐。
八、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根据对农村居民的评价结果,农村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服务种类、适用利率、抵质押物、推荐评优等方面实行差别政策。对信用良好的农村居民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不良的客户予以限制。
(二)根据对信用乡镇、信用村的评价结果,政府管理部门要制定出行政性惩戒和奖励措施。信用乡镇、信用村可优先在农业项目开发、优惠利率、农村配套服务、财政支农资金安排、扶贫资金使用等方面享受政府各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
(三)试点县政府应建立对信用乡镇公务员和信用村组干部在选拔任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的激励机制。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要将各地信用评价状况与支农再贷款限额分配挂钩,支农再贷款要重点向农村居民信用状况较好的地区倾斜。
(四)试点县人民银行县支行和金融机构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推动建立和完善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鼓励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探索有效担保机制,推动担保机构提高服务效率、服务功能、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