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力加强信用档案建设
(一)农村居民信用档案建设
1.农村居民信用档案依托农村信用社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SC6000),以农村信用社农户经济档案为基础,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目标,依据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统一制订的《农村信用体系-农村居民信用档案参考指标》采集标准逐户建档。
2.试点县人民银行县支行要组织辖区内农村金融机构制订农村居民信用档案采集、使用和管理办法,报试点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管理办法要遵循“统一建档、信息分享”的原则。
3.农村居民信用档案的采集工作由农村信用社、邮政局的乡镇分支机构和各村委会共同承担。试点县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居民信用档案采集工作作为辖区内各村委会干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进行安排布置,并将采集情况纳入对各乡镇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进行严格考核、奖惩;人民银行县支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县邮政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4.鉴于农村居民信用档案信息采集工作面宽量大、时间紧,为促进采集工作的顺利进行,两个试点县政府要动员财政局和农村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县邮政局及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等)共同出资建立“农村居民信用档案采集专项基金”,用于对承担信息采集任务工作人员的专项补助。
(二)建立信用乡镇、信用村信息档案
1.乡镇信用档案由试点县人民银行县支行组织农村金融机构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统一编制的《农村信用体系-信用乡(镇)评价参考标准》建立。人民银行县支行要明确业务部门和专门人员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2.村信用档案由试点县农村金融机构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统一编制的《农村信用体系-信用乡(镇)评价参考标准》建立。档案管理由乡镇农村信用社承担。
六、统一评分标准,广泛推广农村居民信用评分
(一)农村居民信用评分系统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统一组织开发并搭载在农村信用社各基层营业网点的SC6000系统中,对农村居民的信用评分结果分为《农村居民信用报告》和《农村居民信用评分表》两部分。
(二)评分过程属于金融机构授信前的内部评价,采取免费方式,严禁收取农村居民的任何评分费用。
(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局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居民开展的贷款、授信等业务,须查询申请人的评分情况。
(四)为了合理分摊农村信用社开展查询工作的系统运行成本,按“适度有偿、成本核算”的原则,对查询人收取一定的查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