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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宜府办函〔2007〕2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全市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宜宾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宜委发〔2005〕2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委发〔2006〕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筠连县、兴文县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对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而农村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其目的在于通过探索总结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和宣传教育机制,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公平的融资平台、规范高效的信用秩序。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提升整体形象、增强对外部信用资源的吸引力,进而更好地利用信用资源,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县域经济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信用体系建设,打造区域信用品牌,将大大增强外来投资者的信心和意愿,为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汇聚更多的金融资源;通过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区域信用整体水平,将有效降低地方融资成本,如:争取授信额度的增加、利率优惠、财政支农资金、扶贫资金优先安排等。
  二、试点范围的选择
  经综合考察我市各区县社会经济发展、金融生态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市政府确定筠连县、兴文县为宜宾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先期试点县。非试点区县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对农村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的信用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研究制订符合本区县实际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规划,为全面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准备。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成效
  (一)试点县要参照市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指导组的规格,成立本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县、乡镇政府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理顺部门关系,明确各自责任。
  (二)试点县政府要把信用乡镇创建工作列入对各乡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按年考核、兑现奖惩;要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制定具体的配套支持政策,主动运用评价结果,出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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