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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的实施日期已被《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5日)调整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乐府发〔2008〕12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  发布。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50元(每日26.29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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