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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7〕3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元(每日21.51元);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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