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2007 年5 月至9 月):成立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国家下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我市此次文物普查的实施方案,参加全省普查人员的培训。
第二阶段(2007 年10 月至2009 年12 月):以县域为单位,实地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各县(市、区)应在2009 年7月以前完成普查资料、信息的登记、录入以及数据整合、汇总等有关技术环节的前期工作,为第三阶段数据的整理和汇总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第三阶段(2010 年1 月至2011 年8 月):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2011 年9 月,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文物普查工作进行总结,评选表彰此次文物普查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各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建普查队,依据国家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按照我市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向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相关数据和资料,以便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四川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办公室。
四、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此次文物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执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文物普查的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加强领导,确保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顺利完成
为加强我市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已成立资阳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市文物普查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文物普查工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普查的日常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参加普查工作的所有人员务必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此次普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到位。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各县(市、区)要及时将本地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专项经费落实情况分年度按程序报资阳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