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政发〔2007〕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的要求,自治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有权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以下简称《非许可审批目录》),已于2007年11月15日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
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许可目录》。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2007〕10号)有关非行政许可审批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非许可审批目录》。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未列入《许可目录》、《非许可审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和实施。
三、此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的内容截至2007年11月1日,之后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新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新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区直有关部门应及时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纳入《许可目录》或者《非许可审批目录》,以便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新设定或者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