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其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建设成本。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由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县区财政局审查,市、县区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年终结余资金继续结转滚存安排使用。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五章 申请办理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城镇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城镇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城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3、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和残联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审核意见、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4、申请家庭出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县区规定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审核。城镇或街道办事处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城镇或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并实施,租金补贴按季度发放到户。
(四)备案。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满一个月内将申请人名册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规划和建设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每年应向户籍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劳动、公安、街道办事处或城镇等部门对享受租金补贴家庭进行年度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按第十二条(三)项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并报市规划和建设局备案。
第十四条 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后,可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按已享受的方式和标准继续保障;
(二)对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