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物配租。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困家庭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廉租住房,租金由享受廉租房的家庭按标准缴纳。
(三)租金核减。符合条件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确因经济困难,可向公有住房管理部门申请,管理部门可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核减。
第六条 租金补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市城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3元;无房户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150元。
(二)县城区、区政府所在地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元;无房户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100元。
(三)一般城镇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元。无房户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50元。
第三章 实物配租的来源及建设管理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主要来源:
1、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2、政府出资建设的住房;
3、产权单位腾空的公有住房;
4、社会捐赠的住房;
5、其他渠道取得的住房。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实行行政划拨,纳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管理由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由政府非赢利机构负责。政府出资收购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由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九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资金计划,按适当比例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可全部用于廉租住房资金保障。公积金增值收益向各县区分配的比例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
(四)实物配租收取的租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争取中央预算货币补贴和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的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能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