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0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广元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依照本办法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一)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10平方米的控制标准;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地常住户口(直系亲属),并取得户籍三年以上。
第四条 市规划和建设局主管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房改办具体办理全市范围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备案、指导、协调管理工作。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所辖区域内城镇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调查、审核、公告、配租及日常管理工作。城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登记、初审管理工作。各社区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审查及管理工作。财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一)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人均10平方米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给予租金补贴,超出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的不予补贴。租金补贴计算公式为:补贴金额=(家庭应享受的承租面积-家庭原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