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
(武政[2001]59号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管理,合理配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资源,保障经营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权管理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用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具体实施。
市财政、物价、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经营权实行有偿有期出让,并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发展规划进行总量控制。
经营权有偿出让可采取招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每轮出让期限为5年。经营权以单台车辆为计算单位。
经营权有偿出让的申办程序,由市公用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应与市客管处签订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客管处全额交付经营权有偿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并按《
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然后方可营运。
第五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期满,经营者愿意继续经营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市客管处书面提出申请,市客管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回告重新取得经营权的数量和单台经营权出让金金额等有关事项;经营者对告知事项内容无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客管处全额交付出让金,并与市客管处重新签订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
前款规定的出让金的金额,由市公用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出让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设施建设,并可按收入的3%,安排用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开展客运出租汽车有偿出让、转让的有关业务工作和补贴管理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