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第二阶段煤矿关闭任务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6]123号)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44号)要求,为切实打好我省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完成国家下达的第二阶段(2006年7月-2007年6月)煤矿关闭任务,实现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省政府决定第二阶段关闭207处矿井(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坚决完成第二阶段关闭矿井任务为进一步落实国办发[2006]82号文件和川办发[2006]44号文件精神,减少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必须全面完成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省的第二阶段关闭小煤矿任务。
第二阶段关闭的207处矿井名单是经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按国办发[2006]82号文件和川办发[2006]44号文件要求,结合各市(州)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在详细进行资源整合方案论证和对国办发[2006]82号文件明令关闭的l6种和川办发[2006]44号文件决定关闭的3种关闭煤矿类型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报经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组织专家论证和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确定的。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安全生产工作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证关闭矿井任务的完成。
二、关闭矿井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关闭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存档。按照省人民政府对关闭矿井实行"县长负责,逐级、逐矿、逐人落实责任"的要求迅速落实关闭责任部门、责任人,逐矿落实淘汰关闭措施。列入第二阶段关闭的207处煤矿的关闭时间为2007年6月30前(被整合矿井的关闭时间以省政府批准的整合矿井的开工停产时间计,下同),其中"双突"矿井、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出现重特大事故需要关闭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或发现安全隐患后不能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矿井关闭的时间为2006年12月3 1日前,在此之前出现安全事故的矿井,必须立即无条件关闭。要求直接关闭的矿井,必须按照关闭炸封矿井的要求完成关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