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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全面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今冬明春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各地要结合即将开展的"百日安全生产活动"认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立即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德阳市、遂宁市、达州市、南充市、宜宾市、眉山市、广安市、巴中市、资阳市、广元市、凉山州等l4个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市(州)要立即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安全机构不健全、存在"三超一改"(超员、超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必须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并进行处罚,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网点的市(州)也要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是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网点是否合法经营,有无违规储存,是否有非法、超量、不按规定线路运输烟花爆竹。对储存仓库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储存,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在人口稠密区内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三)严格执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公告制度。各市(州)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继续排查并实行挂牌公告,限期整改,未整改合格的企业不得生产、经营。 
  (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严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今后凡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查和行政许可。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各级发展改革、公安、交通、商务、铁路、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烟花爆竹各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和许可。对已经取得相关许可和审批但安全管理滑坡,擅自降低安全标准的企业,要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宣传。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宣传,定期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教育广大群众提高烟花爆竹安全意识。 
  (六)建立烟花爆竹安全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加强对烟花爆竹尤其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社会和舆论监督,一旦接到群众举报,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认真开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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