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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教成[2007]11号)


各主办学校,各市教育局: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函授站的办学行为,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质量,维护高等学校办学声誉,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2.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备案登记表
  3.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年检表(略)

山西省教育厅
2007年12月11日

  附件1: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成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04]9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加强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晋教成[2002]18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我省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管理,提高函授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函授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内、省外高等学校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函授站。

第二章 办学资格和条件

  第三条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学校可以自主举办成人函授本、专科教育。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专科学校,符合要求的可以举办成人函授专科教育。

  第四条 举办成人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应设置函授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主办学校函授教育开设的专业应是本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已有的专业,且有两届以上毕业生。

  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以及艺术类、外语类专业举办函授教育须经教育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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