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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问各项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问各项安全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6]8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2006年国庆和中秋佳节即将来临,城乡居民出行活动日渐频繁,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人员大量增加,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及防灾减灾任务十分繁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庆期间各项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6]11号),对国庆节期间各项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省委、省政府要求要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安排安全、救灾等工作,确保节日安全。现就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亲自部署,确保安全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节前要组织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全面查找安全漏滑和风险隐患,特别是对涉及人身安全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要深查细排,认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对一时难以根治的重大危险源要安排专人24小时严密监控,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重点场所、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 
  针对国庆期间安全工作的特点,各地、各部门在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同时要加大对公共场所、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一)公共场所安全。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文化娱乐、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加强对各种体育、文化娱乐和其他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制订合理的人群疏散等应急预案,妥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发生拥堵、踩踏等事件。 
  (二)旅游安全。旅游、气象等部门要加强重点旅游景点天气情况、游客数量、交通住宿等相关信息及境外旅游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引导游客合理选择旅游路线。旅游、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各旅游景点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要坚决停止运营使用;对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要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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