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乡镇财政对村级财务的监管。按照“村财民理乡监管”的要求,乡镇财政要建立对村级资金的监管机制,帮助村级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确保财政安排的村干部补贴、村办公经费以及五保户供养等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村级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
关于做好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我省乡村债务量大、面广、成因复杂,化解工作进展缓慢,化债形势依然严峻,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一些地方债务底数不清,责任不明确;一些地方新债不断发生,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化债主动性不够,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有效化解乡村债务的办法。沉重的乡村债务影响了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并成为诱发农民负担反弹的严重隐患。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为有效控制和化解我省乡村债务,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做好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清理核实,锁定乡村债务数额
各地要按照“摸清底数,严格审核,明确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和要求,对截至2006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在过去已经清理统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核实,分类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全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政财务对乡村债务进行认真审核,逐项核实认定,核销虚假债务,锁定债务数额。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并落实到单位或个人,同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要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管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通知》(川委办〔2005〕42号)要求,坚决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的8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要贯彻“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公开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要求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地、各部门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乡村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更不能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2005年、2006年新增乡村债务的地区要对新增乡村债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规划和解决措施并将检查、整改情况报省财政厅,同时将村级债务检查、整改情况报省农业厅。
三、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地确定化解乡村债务范围和顺序
各地要从农民群众最关心、利益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扩大化解乡村债务的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全面推进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财政、教育、农业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并制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等公益事业债务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增收节支偿还政府债务
各地要按照“财力向下倾斜,缺口留在县以上”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提高乡村两级财力保障水平。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要积极稳妥推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各地要加大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从财力上确保乡村两级基层组织正常运转需要,避免乡村因经费不足而举借债务。加大对乡镇财政收入的监督管理,规范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建立起“以县为主”的村级经费保障机制,对村社干部误工补贴和村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等要按规定予以保障和落实并逐步提高补助水平,切实提高乡村保障能力,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新增财政收入和转移支付补助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负债和其他应优先化解的乡镇债务。各级人民政府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逐步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对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做得好、取得实效的,省财政将按当年化解债务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激励性财力补助。同时将各地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纳入省对市(州)、县财政激励约束考核范围。市(州)、县也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偿债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化解债务考核权重,突出化债激励重点,增强消减债务意识,充分调动县乡政府化债的积极性,对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债务成效突出的乡村给予奖励,支持基层推进化债工作。
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促进乡镇增收节支偿还债务。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强化财政资金的监管,将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县、乡政府采购制度和乡镇政府公共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