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完善教师调配交流制度,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农村教师单一向城市流动的管理,适当控制大中城市面向农村中小学择优聘用中青年优秀教师的比例,切实解决农村中小学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大量“流失”问题。建立中小学教师服务期制度和定期交流轮换制度。凡大中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区中小学2000年以后新聘用(任)的教师,原则上应到乡镇及其以下农村学校支教服务1年以上才能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凡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且年龄男50岁、女45岁以下的教师,原则上应在本乡镇内进行交流轮换。对有在乡村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的城镇中小学教师,在参评国家级和省级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各地要采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城镇学校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中小学校任教。
(七)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培养长效机制,有效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各地要建立机制,加大投入,切实解决好教师(校长)培训经费问题。地方政府对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继续教育投入应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拨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继续教育经费。农村中小学校要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安排5%的经费(不低于学校公用经费总额的3%)用于本校教师(校长)的继续教育。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培养的组织规划。
(八)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师德建设。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建立科学的师德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建立和健全师德建设责任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县教师师德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校长为本校教师师德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切实加强对教师师德建设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思想道德素质。
六、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
(一)充分考虑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变化,按照“就近入学”原则,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结构,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
(二)小学布局调整:发展乡镇中心小学,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建设跨村招生的完全小学。校点设置应使学生上学单程行走不超过1.5公里或单程行走时间1小时以内能够到达。要充分考虑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小学生,特别是小学低年级学生方便入学的实际需要。村小校点的设置要重点保证小学低年级学生就近入学,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1-4年级村小应予以保留。
(三)初中布局调整:以县为单位规划农村初中的布局和建设,扩大其规模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寄宿制,保证居住分散的适龄少年进入初中学习。结合寄宿制初中建设和对薄弱初中的改造,撤并规模小、质量低的初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九年一贯制的农村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调整,逐步扩大初中规模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乡镇初中的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对寄宿制学校建设滞后的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充分考虑学生上学的实际需求,在不能保证学生正常上学前暂缓撤点并校。
(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建设要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有机结合,统筹安排。民族地区要与“两基”攻坚计划、“十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有机结合。新建、扩建学校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适用、节俭的原则实施。同时要重视学生运动场地、学校食堂、饮水设施、厕所、艺术教室、卫生所(卫生室)的建设。对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学校要制订限期改造计划,集中力量消除薄弱学校,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均衡配置好公共教育资源。
(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教育资源的流失。在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对撤并校点的资产,县级教育部门要统筹规划和管理,合理处置。对撤并学校的可用设备、设施要划归合并学校继续使用。对土地、校舍和其他固定设施要首先用于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其次用于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开展教育综合实践活动;再次可依法进行处置,所得资金用于偿还“普九”欠债及发展义务教育。同时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各县在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时应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上报调整方案,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各地要严格执行
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八、加强领导,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促进教育公平。坚持因地制宜、软件硬件并重、统筹配置资源的原则,抓住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4个关键环节,努力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共资源配置和办学质量的基本均衡。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实行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九、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
(一)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认真组织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督导检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建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督导评估机制,促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提高质量,提高水平。对督导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要围绕农村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和督导调研,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并把农村义务教育作为重点,推动各县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