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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做好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力度,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教育经费投入公告制度。每年省对市(州)、县(市、区)教育经费的投入和管理情况进行公告,对其中 “三个增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等主要指标予以通报。

  (五)清理、化解“普九”债务。“普九”债务是指各地按照国家规划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达到“普九”基本条件要求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教育债务,不包括“普九”验收后新发生的债务和其他教育事业债务。同时,一些不合理的债务成份(如过高利息)也不能计算在内。各地在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普九”欠债问题。要按照“冻结、剥离、审计、化解”的原则做好清理核查和逐步化解工作。一是做好清理核查。对农村教育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分类,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明确其中的“普九”债务。要将清理核查后的“普九”债务数额予以锁定冻结,作为化解债务的依据。要采取坚决措施防止新的“普九”债务产生,避免债务的不断滚动升级。二是各地要积极探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负债特别是“普九”债务的办法。将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纳入当地政府债务统一管理、优先化解。各县、乡政府在化解乡镇债务时要优先解决农村“普九”债务。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因债权人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认真做好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

  (一)积极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体系。通过实施“两免一补”及其他社会资助措施,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不断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二)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的实施。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两免一补”资金需要。省级财政负责安排落实并及时拨付应承担的“两免一补”资金;市级财政要足额安排落实并及时拨付其按比例应承担的免除杂费资金并对困难县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予以补助;县财政落实对农村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的生活补助费用。少数民族地区继续按照《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的规定对农村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鼓励各地积极筹集资金,扩大“两免一补”的资助范围。加强对“两免一补”资金的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加强国家规定课程教材、省定地方课程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管理。严禁对学生统一收费征订教辅资料,学校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享受免费教科书的贫困学生收取涉及教科书的任何费用。提倡教科书循环使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循环使用教科书制度,努力提高教科书的使用效益。

  (四)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界定工作。严格评定标准和评定手续,坚持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

  (一)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川教〔2006〕60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和校长队伍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县级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在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

  (二)依法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补充长效机制。认真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电〔2002〕46号),科学核定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根据农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学生生源变化等情况对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农村中小学实际,研究制定符合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和边远山区教育特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办法。

  严格编制管理。坚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超编分流、缺编即补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中小学校要按照核定的编制补充人员,严禁超编进人和缺编不补现象。学校有空缺编制要及时优先补充专任教师,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坚决清退代课人员,妥善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加强教师岗位管理,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必须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病休1年以上(符合办理病退手续的要限期办理病退手续)和离职进修两年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离岗待退手续、按规定领取离岗待退人员工资福利的人员,可以列为编外,不占用学校编制。

  (三)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强农村学校教师管理。严把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入口关,坚持从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任)教师,建立新聘教师公开招聘制度。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凡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已在学校工作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违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的教师,一律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提高农村教师经济待遇,保障农村教师基本生活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中小学的财政投入,逐步缩小农村中小学教师与城市中小学校同条件教师收入水平的差距。农村中小学经批准在编制内聘用的教师,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制度。

  (五)进一步深化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认真落实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24号)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深化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4〕3号),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农村中小学实际的教职工聘用(任)制实施办法,加强教职工聘用(任)制实施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学校具体聘用(任)方案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用(任)合同,确立双方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校教师分配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农村中小学教师结构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县级人民政府保障财政投入,积极探索农村中小学校人员经费实行按学校编制总额包干的办法。学校在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兑现教师基本工资基础上积极探索按教师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实行“绩效工资制”分配方式,真正体现“按劳取酬、优教优酬”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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