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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做好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积极支持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人员分流政策要给够,经费要打足,安置要妥当,社保要跟上。分流中所需资金主要从乡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合规的经营、处置收益和市、县两级自身财力、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解决。省财政在“十一五”期内不因乡镇撤并、编制精简和人员分流而减少相关财力性补助和专项补助;对改革分流的在编在册人员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将根据省财政承受能力给予一次性的激励性财力补助;对财政资金调度确有困难的,将在资金调度上给予支持,超调的财政资金将在以后年度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分年抵扣。

  为确保乡镇机构改革资金专款专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在人民银行国库开设“乡镇机构改革资金专户”用于归集乡镇机构改革资金。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改革中的各种问题,积极化解各类矛盾。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和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将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机构设置、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与本地实际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深入一线认真调研,掌握第一手情况,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为改革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由县(市、区)政府制订、各市(州)政府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核、省政府审批。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制订、经市(州)党委、政府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改革工作结束后,省机构编制部门要组织力量检查验收,认真总结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中央编办报告。有条件的市(州)要全面推行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并在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暂不具备条件的市(州)要选择1-2个县(市、区)试点,逐步推开;全省乡镇机构改革工作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省、市、县三级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研究乡镇机构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指导,支持各地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机构改革的监督检查;党委组织部门要做好乡镇撤并和机构改革后领导干部的调整配备和安置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各地的沟通与协调,认真做好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重新核定等工作,全面掌握改革进度,及时总结经验;人事部门要做好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事业人员竞聘上岗和分流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乡镇撤并和村组整合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加快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落实人员分流经费,切实做好乡镇的清产核资和债权债务划转、化解及财务衔接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乡镇分流人员再就业和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相关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审计部门要对撤并乡镇的资产及离任乡镇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监督;各涉农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全力支持和配合改革工作。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管。各地在深化乡镇机构改革中要严肃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积极推进机构编制公开化、规范化管理,探索控制人员增长、切实把住人员“进口”的有效措施,严防人员编制反弹。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重新核定后,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5年内不得突破;要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纳入县级主要领导的考核内容;今后未经省机构编制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要求乡镇增设机构、增加编制、超编进人,严禁任何部门以批项目、批资金、评先进、年终考核等办法干预乡镇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人员配备。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和调动干部;坚持“凡进必考”,不得先进后考,也不得放宽条件搞公务员过渡考试;要严格按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性质、范围考录(聘用)人员,核定工资,核拨经费。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管理,未经省以上物价部门核定和农民“一事一议”决定,任何单位不得向农民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防转移资金、私分钱物、挥霍浪费和侵吞公有资产。要加强撤并乡镇文件档案资料的移交管理。加强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对违纪违规的举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订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核批各市(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制订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逐县核实财力水平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切实帮助财政困难县增强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按比例承担并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免除学杂费和校舍维修改造等专项资金投入;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

  市(州)级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审核上报和分解下达行政区内各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省确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应承担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对财政困难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帮助财政困难县落实农村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确保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的落实;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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