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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做好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转换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引导乡镇事业单位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乡镇公益性服务主要由乡镇事业单位承担,也可以由政府委托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承担。要根据财政能力、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服务组织的发展状况逐步推行“以事定费,政府买单,合同管理,农民签单,考核兑现”的市场化运行模式,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代理等形式探索政府购买公益服务新路子。要建立公益性服务监督考评体系,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要通过与乡镇事业单位签订责任书、合同书,明确公益性服务的项目和内容、考核标准和办法、资金投入和双方责任义务,以“养事”项目定支出,以考核结果定报酬,以服务质量定奖惩。要培育、发展农村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公益性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5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革用人制度,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聘任制和人员聘用制,实行岗位管理。县级派出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人员配备、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的人员配备、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要求实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的乡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从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用)。改革后,乡镇事业单位要在编制、岗位限额内实行竞聘上岗、双向选择,首先在乡镇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中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原乡镇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单位竞聘。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事业单位要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力度,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绩效工资要与聘用人员的责任、实绩、贡献挂钩,由事业单位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提高分配的透明度,法定代表人的报酬经职工大会讨论后由乡镇党委、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县级人事部门备案;其他聘用人员分配方案经职工大会讨论决定,经乡镇党委、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事部门备案。

  6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保障制度。各级财政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对农村公益性事业的投入力度,要将公益性服务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改革后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由县级财政按时足额拨入个人工资账户,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公用事业费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公益性服务质量和实绩合理确定并直接拨入事业单位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对预算安排的农村公益性事业经费要根据经费性质和项目进度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实施单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加大农村公益性事业经费整合力度,不断提高县级政府对财政资金的统筹管理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管理,乡镇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律缴入财政。乡镇事业单位人员一律实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有条件的也要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规定由单位支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及单位统筹和财政匹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代扣代缴。将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及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落实情况作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之一。

  (五)研究制定分流政策,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人员分流既是乡镇机构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乡镇机构改革的难点。各地要严格按照重新核定的编制确定岗位,按岗位配备人员,不得超编配人,也不得搞轮流上岗。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用、竞争(聘)上岗,严禁暗箱操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人员分流安置的有效途径,在统一政策指导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既维护分流人员切身利益、又切实可行的人员分流办法。乡镇机关公务员通过提前退休、辞去公职、离职退养、调剂交流、解除人事关系后到村(社)任职等多种途径进行分流安置。符合《公务员法》规定条件,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提前退休的乡镇公务员,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计发退休费。乡镇公务员辞去公职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生活补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乡镇超编配备的公务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后也可实行离职退养,离职退养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的,可以不占行政编制。离职退养期间计算连续工龄,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按规定调整档案工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未能竞聘上岗的,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3〕22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分流人员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个人按规定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本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聘用制干部参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时,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分流人员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从当地政府规定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起至分流前止的工作年限(此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其中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分流后由个人按规定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本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当地未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分流人员的养老保险可按上述原则通过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进行解决。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原已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进行转移。

  切实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中的分流人员可纳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分流人员再就业,有条件的可引导、鼓励分流人员组建民营或其他经营方式的农工商经营实体。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的,政府在经营场地、地方税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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