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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做好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依法界定县乡事权和职能。进一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事权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县级政府部门特别是直接与乡镇工作联系密切的县级部门要转变职能、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探索建立与乡镇政府职能相适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克服“上收财权、下放事权”和各种脱离实际的“升级达标”活动等不良倾向,为乡镇党委、政府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营造环境;要加大对乡镇公益性事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参与对乡镇事业单位和人员的考核,不断提高乡镇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能力和水平。乡镇要支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驻基层事业单位的工作,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配合对派驻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调整乡村布局,整合资源配置。要结合当地的地域环境、经济、社会、文化状况、人口密度和交通状况,以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和方便群众,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为前提,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区划的合理调整。

  平原地区县级政府驻地镇和国家级、省级重点乡镇要适当扩大规模,增强集聚力和辐射力,实现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完善城镇体系,加快城镇化进程。丘陵地区以扩大中心乡镇为主,重点做大区位条件好、已成为区域中心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城镇功能的乡镇。对盆周山区一些人口少、区位条件差、无场镇的小乡小镇可以就近合并到区位、交通条件好,发展后劲足的乡镇。民族地区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研究乡村的合理配置。县乡之间设置的办事处和片区工委、管委会、督导室等中间层次机构一律撤销。

  各地可根据群众意愿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村、组的优化整合。

  (三)综合设置行政机构,精简乡镇行政编制。

  1综合设置行政机构。乡镇领导机构只设党委、人大、政府,不设政协机构。乡镇设立人民武装部,为乡镇党委的军事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接受乡镇党委、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的双重领导。乡镇机关综合办事机构要根据乡镇职能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状况、人口、面积等因素综合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综合指数300以上的乡镇可设综合办事机构5个,综合指数200以上不足300的乡镇可设综合办事机构4个,综合指数120以上不足200的乡镇可设综合办事机构3个,综合指数120以下的乡镇原则上设置综合办事机构1至2个或只设置综合性岗位。其中,县(市、区)政府驻地镇可增设1个专门管理城区工作的办事机构。乡镇人大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日常工作由有关综合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乡镇一律不设行政执法机构。使用行政编制的地方税务所、工商所和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派出机构按规定设置。

  2重新核定乡镇行政编制。按照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面积等因素确定乡镇综合指数,作为重新核定乡镇行政编制的依据。全省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行政编制精简10%左右,精简后总量控制在10万名以内。以县(市、区)为单位,乡镇行政编制在2001年省委、省政府核定的总量基础上只减不增。乡镇精简的行政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乡镇机关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行政编制定编定岗定员,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卡)制度,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机关工勤人员按不超过行政编制10%核定人员控制数,人员实行聘用制,参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管理。

  3严格按规定配备乡镇领导职数,保持乡镇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乡镇领导职数不能超过7名,综合指数不足120的乡镇领导职数按5至6名配备,其中正职2名,副职3至5名。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乡镇领导班子可实行兼职和交叉任职。其中,乡镇党委书记(可兼任人大主席或乡镇长)1名,乡镇长或人大主席1名为乡镇领导正职,副书记1名,副乡镇长、人大专职副主席、人武部部长(兼任副乡镇长)等乡镇领导副职根据工作需要在职数限额内设置。不设专职副乡级党委委员。

  (四)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根据乡镇政府承担公益性职能的需要和改革的要求规范事业机构设置,精简事业单位编制,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转换事业单位运行机制,不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1规范事业机构设置。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可以在整合乡镇现有事业机构的基础上综合设置,也可以由县级主管部门向乡镇或跨乡镇区域派出基层事业机构(以下简称乡镇事业单位),还可以由县级公益事业机构向乡镇派出技术人员。其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要纳入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中统筹考虑,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11号)精神执行。

  乡镇直属事业机构一般要综合设置,其机构限额不得超过本乡镇机关的综合办事机构数,名称为:××乡(镇)××服务中心(站)。

  县级主管部门派驻基层的事业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区域分布、产业布局、流域走向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名称为:××县(市、区)××(地名)××(行业名)站(所)。每个基层机构服务范围一般不少于3个乡镇。按片区设立基层机构以及向乡镇派出技术人员后,乡镇不再重复设置同类机构。县级派驻机构以及派出人员的人事关系、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考核奖惩以县级主管部门为主,会同行政区内的乡镇党委、政府进行。

  政府举办的农村中小学实行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实行县办县管的管理体制。

  乡镇不再新设经费自筹事业单位。

  2精简事业单位编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承担公益性职能工作量综合考虑财政保障能力、基础设施条件、公共服务水平等因素,从严核定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乡镇直属事业机构的编制一般按每个单位3至7名配备,县级主管部门派驻基层事业机构一般按每个单位3至8名配备。乡镇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量在上轮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中各地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只减不增且不得超过本县(市、区)乡镇行政编制总数。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不得低于单位总编制的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

  3依法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乡镇事业单位是国家在基层举办的承担公益性服务职能的独立事业法人。改革后的乡镇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经费管理、统一印章管理、统一账户管理、统一签订岗位责任书、统一考核标准的管理制度。要扩大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分配自主权,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主要通过聘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监督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落实公益性事业服务经费,签订责任书、合同书和严格的考核,监督公益性服务的落实,强化债权管理、严格控制债务等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不具体管理事业单位的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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