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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三)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鼓励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职业及稳定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进城镇落户。落实好新落户城镇居民在就业、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切实维护好他们的权益。加快住房、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征兵、转业、退伍安置、优抚等配套制度改革,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和外来人口的实际问题。对中心镇、重点镇实行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实行城乡户口登记一体化管理。鼓励条件成熟的中心镇、重点镇对城镇建成区内的村探索从城乡二元结构向城镇一元结构转变,可依法探索土地管理、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与社区管理、户籍管理等方面的有效途径。要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逐步在全省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登记制度,促进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市场配置。
  八、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省财力允许的条件下,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小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维护建设;中心镇、重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除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其他支出优先用于本镇基础设施建设。对直接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除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缴部分外,原则上留给小城镇。各有关部门扶持企业、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要优先向中心镇、重点镇倾斜。各市县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的中心镇、重点镇的建设和发展。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住宅开发建设及产业发展。各地要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设立的县域经济及产业发展融资中心平台,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资金重点支持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产业开发。中心镇和重点镇经批准可以组建小城镇建设投资实体,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滚动开发,也可将规划区范围内的近期建设用地分批次转用或征收后作为政府的土地储备。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可利用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方式,吸引各种基金参与小城镇的开发建设。
  (三)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小城镇建设。放开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领域,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加快小城镇公用事业改革,特许经营权通过公开竞标获取,提高小城镇供水、排水、环保、环卫、燃气等行业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放宽小城镇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范围,建立政府调控价格和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公用事业价格体系,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机制。鼓励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形式成立专业公司,承包一个或相邻几个小城镇的市政维护、环卫清扫、绿化养护等任务,实现规模效益。
  九、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开创小城镇建设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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