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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六、创新发展方式,提高小城镇集约化、节约化建设水平
  (一)改革小城镇建设方式。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引导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小区集中,严格限制分散建厂、零星发展,严禁滥占耕地、浪费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积极引导小城镇居民和有条件的村庄集中统一建设住宅.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集约使用土地。对小城镇住宅、工业小区、市场设施和公用事业设施等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做到开发建设一片,配套完善一片。对确定的建设用地,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对闲置的土地要依法收回。建设用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中心镇和有条件的小城镇要培育市场主体,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要加强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和村镇建筑队伍的管理。
  (二)盘活用好小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小城镇建设用地应以内涵式发展为主,对撤并乡镇、迁村并点中有变化的小城镇,要及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按照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加快对城镇旧区、空心村的改造,盘活用好存量建设用地。采取措施挖掘空闲地、废弃地的潜力,利用闲散土地进行小城镇建设。
  (三)科学安排新增小城镇建设用地。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小城镇与乡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省级中心镇和全国重点镇要给予适当照顾。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优先用于小城镇建设。各地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优先安排示范镇、重点镇的建设用地计划。
  七、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小城镇民生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为切入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 115号)确定的保障对象、保障形式和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规定,建立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要落实好对已被征地、无地可耕的“城中村”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保障其最基本的民生权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城中村”的顺利全面改造和按照新的城镇规划实现新型城镇建设。对已经完成或正在实施的“城中村”改造建设,不断完善集体土地利用、规划建设手续办理、土地权属、房产确权等管理办法和措施,为促使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拥有合法财产提供保障。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级政府必须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强化社会保险资金的征缴力度。扩大征缴的覆盖面,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确保进镇创业人员社会保险的顺利实施。
  (二)大力发展小城镇教育。小城镇建设应优先考虑学校的合理布局,遵循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规模和效益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继续强化加强农村教育的措施,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把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在收费方面要对农民工子女和当地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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