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引导建设一定数量符合外来务工人员特点的住房,以合理租金向其出租。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集中建设适宜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集体宿舍。
(三)引导用工单位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
第二节 申请条件及退出机制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条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为实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效衔接,申请条件中的收入标准均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倍数进行确定。
一、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5年以上,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其中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需达6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4.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5年以上,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4.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周转住房
承租对象主要为在郑州市区无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
二、退出机制
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经过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进行回购;或购房人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转让。
第三节 建设标准
一、廉租住房
单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二、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结构比例。
三、周转住房
单套周转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四、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指标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选址应按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就近的原则科学规划。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和配套设施等控制性指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执行以下标准:
1.容积率:≤3.0;
2.建筑高度:≤60m;
3.建筑密度:≤28%
4.绿地率:≥30%;
5.停车位:0.2-0.3个/户。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在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前提下,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大力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