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湖卫〔2007〕161号)
各县(区)卫生局(社会发展局)、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卫办综函〔2007〕380号)和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07〕13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各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继续保持全省卫生行业安全生产良好态势。
二、重点内容
(一)医疗机构灾害事故预案的制定、演练、完善情况,尤其是人员(重点是患者)疏散、转移、救治方案及报警、指挥、现场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二)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车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对有施工作业的单位,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用火用电管理、油漆及防水作业管理、临时建筑消防安全措施以及值班巡逻人员在岗在位和防火安全巡查制度等落实情况;是否定期对火险隐患进行检查及整改等。
(三)各项安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执行是否认真;水、电、气、热等后勤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及维修、保养情况;放射源、剧毒化学品、毒菌种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情况;财务部门、收费处、计算机房、病房、集体宿舍等要害部位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设施的落实和管理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改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各县(区)卫生局(社发局)要对所属医疗卫生单位自查自改工作进行部署,并加强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深刻吸取全省医疗卫生行业安全事故教训,特别是近年来全国几起较大的医院火灾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对照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对本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自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全部登记在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件1)上,分类整改;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需要限期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以及监控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安全的危险设施、设备和场所必须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