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关于实行公务午餐快(便)餐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卫〔2007〕167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机关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公务午餐快(便)餐制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公务午餐快(便)餐制的暂行规定》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公务午餐(便)餐制的暂行规定
根据市委办、市府办下发的《市级机关实行公务午餐快(便)餐制》(湖委办通〔2007 〕40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本局机关实行公务午餐快(便)餐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减轻基层负担,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提高工作效能,严格执行“六条禁令”,坚持“节约型社会从机关做起、艰苦奋斗从干部做起”,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树立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中心城区内开展调研、检查、指导、考核、联系工作等公务活动,一律不得接受接待单位安排的午餐。
第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到县区、乡镇(街道)开展调研、检查、指导、考核、联系工作等公务活动,确需安排午餐的,应在县区、乡镇(街道)机关食堂用餐,如果没有食堂的,必须在所在地定点餐饮单位用餐。
第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到村(社区)及以下组织开展调研、检查、指导、考核、联系工作等公务活动,一律不准接受村(社区)及以下组织用公款安排的午餐。
第五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开展调研、检查、指导、考核、联系工作等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午餐,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午餐的,一律在企业食堂或所在地餐饮单位用餐。
第六条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在县区、乡镇(街道)、企业就餐,一般应采取快餐或便餐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推行自助餐,用餐费应控制在每人每餐20元以内。